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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9-02 18:50:22 | 作者: 江南体育最新消息今天直播视频
涉案楼栋加装电梯第一次申请时,自然资源局未批准,因为申请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申请人所在小区有一环形路段,兼备有消防通道功能,如果在小区同时加装8部电梯,将占用消防通道,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导致非常严重隐患。第三人第二次申请加装时,各证据造假:第一是私人公司某设计院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作假;第二是某设计院与反对方面谈的笔录作假;第三是街道协调意见书部分内容做假严重,第三人加装电梯未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未征得申请人同意,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以“消防安全证明”和“协调意见书”为判断基础和依据,作出核准函和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予撤销。
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答复人委托作出的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加装电梯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据。
(一)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7日收到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业主提交的关于加建电梯的第四次申请,填写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并提交了《申请函》、《某路11号之二加装电梯之诉求意见》、《某路11号-2加装电梯征询意见书》、日照分析图、《消防安全证明》、《结构安全证明》、《情况说明》、规划图纸及现场彩图等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第57项的要求,答复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委托给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实施。本案中,蓬江区自然资源局有权根据答复人的委托,在经审查、公告等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许可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在本案中,某路11号之二共有16户业主,其中的14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无论是表决人数还是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许可条件,且电梯加装方案中关于住宅楼通行疏散宽度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答复人委托作出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加装电梯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3-0XXX号)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1.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等规定,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答复人委托已依法对涉案加装电梯方案进行了公示,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已通知加装电梯申请方和其所在街道办,要求就反馈意见进行协调,也已通知反馈意见方处理意见。经协调,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白沙街道办事处已出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回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依据上述指导意见的附件《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第一条:“所需资料:1、申请函;2、申请表;3、授权委托书;4、业主代表(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加建电梯同意书;6、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7、报建图纸一式三份;8、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CAD文件;10、现状彩色照片。”的规定,答复人对涉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申请资料充足,手续齐备,符合上述规定,故答复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答复人在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过程中及申请书中提及的关于加装电梯后会占用通行道路、影响消防险情,影响通风采光条件,并造成噪音影响等反对意见。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拟加装电梯的梯井与相邻建筑的距离约13米,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要求;拆改花圃后通道宽度为4米,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8条要求,保证了消防通道和消防车可达性;拟建梯井后人行疏散通道宽度为1.5米,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30条要求。对此,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为:A144003751 资质包括 :建筑工程甲级)也出具了《消防安全证明》,证明该设计单位已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1.1条规定,设计的涉案电梯加装方案不改变原主体建筑结构、防火等级和消防疏散,并认定涉案电梯加装方案满足消防规范设计要求,故涉案加装电梯方案符合消防安全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另一方面,设计单位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对涉案电梯加装方案进行日照分析,符合规范要求。申请方通过采用钢结构玻璃围合材质的梯井、加装静音式电机、将电机配装至7楼顶部等方案减少对低层用户的采光和噪音影响。由此可见,涉案电梯加装方案已根据反对方的异议从而尽量进行优化,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一、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楼高9层。该住宅楼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二至八层为居民住宅且为一梯两户布局,总户数16户。申请人系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203业主。第三人伍某等某路11号之二住宅楼业主是蓬江建字第2023-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二、2020年10月28日,第三人伍某等业主向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提交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加装电梯申请函、加装电梯同意书、加建电梯业主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业务申请表、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某路11号之二住宅楼居民总户数为16户,当时同意加装电梯的有303、304、403、404、503、504、603、604、703、704、803、804、903、904等14户。
三、2021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公布江自然资(蓬江)函〔2021〕X号《规划公示书》,对该梯加装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并在拟加装电梯楼栋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期间申请人任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反对意见,以涉案楼栋加装电梯影响低楼层房屋价值、影响通风采光、未与申请人协商由提出反对意见。
四、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蓬江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制发《关于协调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住宅楼加装电梯事项的函》,请街道办和社区就反对意见协调处理并书面回复协调处理结果;向涉案电梯加装项目相关利害申诉方及第三人制作《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潮江路85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复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住宅楼加装电梯公示反对意见的复函》,告知在该幢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要求,已发函白沙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待有协调结果后再续办。
五、2021年5月10日,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向向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回复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咨询某路11号之二加装电梯的函》称:某社区居委会查明某路11号之二住宅楼有16户业主,13户业主加装电梯意愿强烈,203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双方就加装电梯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六、2021年5月26日、2022年7月20日、2023年2月7日,第三人先后三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附相关加建申请材料,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均落实了规划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第三人协调处理后续办、要求所在地街道社区介入协调等程序,申请人任某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消防安全证明》和《结构安全证明》,证明电梯井道结构符合设计要求,不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满足防火等级和消防疏散。2022年11月15日,白沙街道办事处函复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经协调双方就电梯加装补偿一事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七、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核准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住宅楼加装电梯方案,向第三人颁发蓬江建字第2023-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伍某等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江门市蓬江区某路11号之二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规模为47.7平方米。被申请人同时向任某发函告知:涉案加建电梯设计方案符合《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要求,申报方案符合消防要求,已向第三人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许可证。
申请人不服蓬江建字第2023-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具有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管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进行公示,施工图是否审查备案,申请人是否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另外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规定的许可资料,并取得涉案住宅楼16户业主中14户业主有效书面同意意见,涉案表决人数以及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等规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经现场踏勘并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属于未预留电梯井的个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复函后,已进行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也予以充分考量,要求街道居委会介入调解,听取各方意见。被申请人在批前公示、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经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公告,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关于加建电梯是否对消防和通风采光等权益产生影响的问题,《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江建函[2022]146号)第三点“必要面积要求”中规定“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既有住宅室外场地,应确保剩余的人行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机动车通道不小于4米。”《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中“灭火救援设施”7.1.8规定“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消防车道靠建筑物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本案中,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是由广东某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该公司业务范围属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方案显示,拟加装电梯井占地约4.8平方米,楼宇建筑高度为27米,建筑层数为9层,加建梯井位于楼幢梯口东南侧,梯井距离住宅楼首层出入口为1.5米。涉案加装电梯工程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承诺报核准的设计方案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作,没有证据证明违反上述相关设计技术规范,且拟加装电梯所处位置预留了道路通行路口,电梯高度适当,改造部分花圃并擦除部分划线车位后,预留通行宽度为5米,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关于消防通行宽度要求。拟加装电梯采用钢结构玻璃围合材质的梯井、加装静音式电机、将电机配装至7楼顶部等方案减少对低层用户的采光和噪音影响,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和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加装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从社会治理、社会价值角度来说,支持老旧小区自主加装电梯,发挥楼栋的最大便利,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申请人如因涉案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相关权利主张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能够最终靠相关调解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颁发的蓬江建字第2023-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