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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补贴20万给和平区老楼天津房产0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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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步统计,我市四层以上多层无电梯住宅多达3.7万幢,其中中心城区有2.4万幢。

  5月18日,和平区区长陈春江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做客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网信办、天津广播新闻中心、津云新媒体共同策划推出的《公仆走进直播间》特别策划《迎难而上 双战双赢——2020区长访谈》,针对和平区老楼加装电梯的问题,向网友和听众作出回应。

  去年10月,天津市首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成开通仪式在南开区南大西南村社区举行,该社区62号楼2门12户居民成为了“第一群吃螃蟹的人”。

  随后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天津10个区启动试点项目,每区至少选取1-2个小区作为加装电梯试点启动,和平区就是试点项目推行区之一。

  和平区试点小区是五大道街河新里1门和2门两个门栋,目前已初步完成电梯加装设计和方案审查。

  其他合乎条件的楼门加装电梯工作也在积极征求居民意见,稳步推进,具体工作由和平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共同推进。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充分听取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栋(门)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 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属于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并经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承租人(包 括已购买产权的承租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同意,其他承租人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本栋(门)同意实施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或承租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可以推选业主或承租人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主体也能委托加装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筑设计企业、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主体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申请主体所在楼层等因素,由其自行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对和平区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 20 万元/台的建设补助(市、区政府各承担 10 万元)。管线迁移切改费用由区政府会同相关单位统筹协调解决,申请主体共同承担。

  (2)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4)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组织协调机制。为积极做好对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街道和社区应设置专人,做好居民协调、引导以及项目初步审核工作,因地制宜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6)联合会议机制。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联合会议机制,由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合会议,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线及相关专业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一梯一策”的原则,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规划设计、结构安全、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定种类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或承租人同意后,共同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申请主体、实施主体的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维护管理等内容。

  属地社区将实施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在计划加装电梯的门、楼、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 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未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对方案和协议盖章确认;有异议的,社区应当组织协调促进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不予盖章确认。

  参照《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的具体方案,经业主或承租人充分协商,报经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公示认定后,由实施主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实施主体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授权委书;实施主体为行政或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经属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加装电梯方案 (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加装电梯协议。

  由区住房和建设委组织自然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财政、应急(消防)、人防、属地街道、社区以及相关管线管理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 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经联合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可进行电梯采购,委托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加装电梯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修责任、义务。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区住房和建设委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报备,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措施、项目建设计划等资料。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计划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向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电梯检验。在工程验收前,电梯应当经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区人防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参加。

  ▲使用登记。申请主体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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